【本報訊】立法會昨午舉行全體會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以30票贊成,1票棄權獲得一般性通過。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法案時表示,本澳的電話監聽制度自1997年生效沿用至今超過24年從未修改,隨著通訊科技不斷發展、革新,面對當前的通訊技術和工具,現行電話監聽制度已跟不上發展,急須完善。他強調截取通訊在更嚴謹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下,打擊犯罪和保障私隱基本權利力求取得平衡。
隨著國家安全形勢加速複雜、犯罪形勢日益隱蔽,特別是即時通訊和加密通訊普遍應用到犯罪活動,建立與時俱進的通訊截取制度具有一定逼切性。特區政府期望透過制訂《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另一方面不斷優化制度,制訂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
先獲法官許可 增加適用罪行
黃少澤表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維持原有電話監聽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最後手段原則;同樣地,維持刑事警察機關必須先獲得法官命令或許可,才能進行通訊截取。二、增加適用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以及一些除通訊截取外難以獲取證據的犯罪,例如電腦犯罪、透過電訊實施的部分罪行,確保刑事警察機關能有效偵查相關犯罪。三、因應通訊科技發展和通訊模式變化,與時並進規範通訊截取的方法和內容。
四、在保障權利方面,法案建議新設「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定通訊的截取屬不正當,應向因此受損害人作出通知。另外,法案建議訂定專門罪狀,明確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電訊營運者、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其工作人員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作出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將透過通訊截取獲得的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處罰。五、鑑於通訊截取的實施必須賴以電訊營運商、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法案建議訂定相關合作和保存義務。一般性審議期間,多名議員關注如何在打擊犯罪及保障市民個人私隱之間取得平衡,監管及增加透明度等。黃少澤回應稱,保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保護受害人在維護國家安全、地區安全、個人權益方面的證據方法,在這個情況下進行電話監聽,受害的可能是犯罪人的通訊自由和安全,但為保護整體利益犧牲小部分利益是應該的;他重申,進行電話監聽時會要求專責科作技術偵查報告,再通過局長、檢察院,最後由法官審查後作書面批准,「一式兩份,一份給警方、一份給電訊公司,再由電訊公司開某點線畀你,警方先聽得到,唔係話警方想聽邊條線就聽邊條線」;他又提及,甚至有人錯誤認為警方可隨時入屋安裝偷聽電話,澄清澳門實際無引入相關制度。
黃少澤強調,將不斷優化制度,制訂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
投棄權票的議員林宇滔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並非反對刑事偵查程序手段配合社會發展,但認為法案的整體方向未能站在普通居民角度作解釋,對居民的合法權利,尤其對私隱權是否有適當、合法和可查詢的保障機制,期望法案後續審議時,政府能提供更多具體內容,增加公眾的信心,包括在資訊和統計數據公布方面,以及若出現非法監聽行為,居民有何明晰的申訴機制。
編輯: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