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下旬,一份名为《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的档在刑事辩护律师间流传。
对一些律师而言,这份档算是「福音」。
近几年来,不少刑事辩护律师遇到自己当事人被警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称「指居」)后,难以会见和遭受非法讯问等问题。而上述档,旨在规范指居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据律师圈内公幵的《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下称「指居新规」),该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2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南方周末》报导称,多个接近检察系统的信源确认,网传档内容属实。
「指居」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另有拘传、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监视居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主要面向在犯罪地无固定住所的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相比高强制程度的刑事拘留和逮捕等羁押措施,监视居住及指居一般定性为半羁押措施。但自2023年以来,媒体公开报导了包括河北暴钦瑞案等在内的多起指居期间的致人死亡案例。指居制度遭到学界和律师界广泛批评,被认为已经异化为一种超羁押措施,并出现了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问题。
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修改刑事诉讼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由此,法学界掀起对指居的「存废之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告诉南风窗,此次新规逬步很大,很多规定都在回应指居在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不过,从低调推出新规的方式来看,有关部门仍想保留指居制度,并发挥其作为准羁押措施的功能。
存废之争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已存在。彼时,它跟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一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当时的刑诉法对指居没有特殊规定,只是在被监视居住者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提到: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根据2009年一份发表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的论文《监视居住:异化及废止》,监视居住制度设立后出现了两种相反方向的问题一虚无化和被滥用泛化。
「一方面,有的地方基于人权保护的顾虑或司法资源的限制,很少适用该制度,呈现虚无化态势;另一方面,更多的地方出于打击犯罪或者其他不便明言的原因,将该制度扭曲成关押或变相关押,表现出滥用泛化特点。」
因此,当时的学术界普遍主张废除监视居住制度。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与取保候审并无区别,没有保留必要。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与法治发展的大方向相悖,且具有不易消除的被非法利用的可能性。
待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监视居住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将其细化保留了下来,并跟取保候审做了区分。
除了明确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外,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还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犯罪类型纳入可以指居的范畴。
自那以后,适用指居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2019年的一项实证研究发现,经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适应期,从2014年到2016年,公安机关适用指居的人数明显递增。
这跟陈永生的观察差不多。除了刑诉法修改外,对指居适用量的增加,陈永生提供了另一种解释,「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对拘留、逮捕期间的讯问做了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制。」
比如规定嫌犯被拘留、逮捕后要立即送往看守所,同时,建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影制度,并规定嫌犯送看守所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这就使得在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获取有罪供述变得非常难了。」陈永生告诉南风窗,「所以实践中,公安机关幵始寻找新的可以用来快速获取供述的地方,就找到了指居。」
超羁押措施
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法学界就对指居存有争议。
陈永生表示,指居是为了解决犯罪嫌疑人在适用监视居住时没有固定居所的问题而设置的制度,从立法本意上,这个制度具有人性化的意涵。
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个制度变异成一种公安机关用来对嫌疑人逬行24小时贴身监控,甚至进行疲劳审讯、折磨乃至刑讯逼供,从而获取口供的一种手段」,陈永生说。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指居过程中,执行人员和办案人员没有分离,是同一拨人。陈永生解释,如此,办案人员就可以利用执行指居的方便,对嫌疑人采取各种方式来获取有罪供述。
此外,在新规出台之前,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实践中,因为公安机关并不向检察机关通报指居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往往无从监督。
陈永生表示,现实执行中,有些公安机关为了可以指居,把案件故意移送给嫌疑人在当地没有住所的公安机关,从而来符合指居条件。而旦,由于指居期间办案人员会24小时贴身监控,实践中可能会干扰被指居者休息。
新规之前,指居期间办案人员对嫌疑人的讯问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办案人员需要的话,可以24小时讯问」。
「还有一个就是指居期间律师会见难的问题。」陈永生告诉南风窗,据他了解,不少律师反映,指居期间律师基本上见不到嫌疑人。
以上诸种问题的存在,使得指居从一种半羁押措施成为「超羁押措施」,这是指居在实践中存在的核心问题。
指居的期限也超过拘留和逮捕,「拘留最长不超37天,逮捕在侦查阶段的基本期限只有2个月,而指居在每个阶段都有6个月,侦查6个月,起诉6个月,审判6个月」。
「有很大的进步」
整体而言,新规「有很大的进步」。在陈永生看来,新规中最重要的一个规定是将指居中的执行人员和办案人员加以分离。
新规在总则中规定,指居实行办案与执行相分离,公安机关适用指居的,应当指定办案部门和监督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负责。分则进一步对其细化:办案人员不得进入指定居所内,且不得在指定居所内进行讯问。
「如果这个能够落实到位,对于防止指居异化是有重要意义的。」陈永生说。
此外,新规提高了指居审批的层级。以往,指居决定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行。但新规要求,除本级负责人批准外,还需呈报上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陈永生称,这一举措有利于防止指居被滥用。不过,具体还要看实践中上级审批部门有无意识和经验,去识别有些公安机关通过指定管辖使嫌疑人被迫「无固定住所」的情况。
新规对这一现象也有回应: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有固定住处的,禁止为了适用指居而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
同时,新规对何为固定住所加以明确: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包括其本人或者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自有或者租赁的合法住处。陈永生认为,这是个「重大进步」。
外部监督方面,新规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存在感」。新规对「监管真空」打了补丁。档规定,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执行指居24小时内,要将相关决定文书副本以及指居具体地址、办案部门和执行部门联系人、电话等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到指居场所幵展执行监督。在指居期间,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逬行一次实地监督。
除检察院监督外,新规还规定了指居期间要对被指居者在指定居所内的活动和其被临时带出指定居所期间的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影,且录音录影应当由执行部门指定专人保管至刑事诉讼终结。
同时,新规保障了被指居者的律师会见权。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外,辩护律师要求会见被指居者的,公安机关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被指居者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受不当限制。
有律师认为,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也是一种有力的外部监督措施。以往被曝光的指居期间刑讯逼供的案例,大多是由律师会见当事人后,通过公开管道曝光,进而被大众所知晓。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陈永生认为,如果新规中的各项规定都能得到落实,此前指居出现的乱象能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不过,他觉得此次新规没有彻底解决指居中存在的重要问题——24小时贴身监控。
陈永生说,「新规第14条有这个意思」一一执行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指居者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但是不得干扰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作息。
其中,「不得干扰被指居者正常生活作息这句话有执行者不能跟被指居者同处一室的意思,但是没有写明白」,陈永生说,「我觉得应该写清楚,不然还是会被钻空子。」
比如规定中的不定期检查就可能被滥用,「像晩上他半小时敲一次你的门行不行?肯定不行,半小时打扰一次,谁睡得著?」
此外,陈永生觉得此次新规虽然强化了检察院监督,但其监督刚性不够。新规中检察院的监督多是提出纠正意见,而对公安机关是否采纳及不采纳后如何办等问题没有细化。
他认为,要想检察院的外部监督更有效力,应该将指居场所的录音录影系统同步给检察机关,让他们的监督可以即时幵展,如此才能真正把监督落实到位。
陈永生还建议,对于违规适用指居以及在指居中违反了新规规定的情况,应将公安机关在指居中获得的有罪供述排除。
比如新规要求指居期间要有同步录音录影,如果后期办案机关不管什么原因提供不了同步录音录影或者录音录影不完整,就排除指居期间获得的口供。
陈永生表示,在当下很难直接废除指居制度的情况下,如能严格按照新规去执行,能适用指居的案件数量就会很少,最终达到一种「存而不用」的状态,也即「事实上废除了该制度」。
「但我们不会一下子达到这种状态,还有较长的路要走。」陈永生说。
(何国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