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立法会全体会议昨日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餐饮及相关场所业务法》法案。如实用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餐饮店获发登记证明后即可开放经营,大幅简化开业流程。法案将于今年七月一日生效。
在细则性讨论时,议员周家俊问及否参考邻近香港经验,为携带宠物进入餐厅订立指引。行政法务司司长黄少泽表示,法案并未禁止携带动物进入餐饮场所,是否允许宠物入场由商户自行决定。如果携带宠物进入餐饮场所,为降低食物受污染风险,餐饮场所须遵守市政署的指引,包括食品处理区禁止活动物(鲜活水产除外);食品处理区与餐饮区须严格分隔(出于卫生及安全角度);顾客与动物不得共用餐具;顾客和动物餐具须分隔存放及清洁。市政署会作出监察。
议员李静仪希望政府尽早公布场所技术要件相关详情,及保持同业界沟通。黄少泽称,技术要件将从「简单」和「必要」两方面考量,以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规范,只保留经营场所的最低硬件要求,删减现行训令中关于衣帽间、能见度低的入口及专门作业入口等规定,会尽快公布技术要件,亦会持续与业界保持沟通。
目前,澳门的餐饮场所因是否设于酒店内而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在酒店内开设的由第八/二零二一号法律《酒店场所业务法》规范,而在酒店外开设的由第一六/九六/M号法令规范。法案建议维持有关做法,酒店内的餐饮场所仍由第八/二零二一号法律规范,而酒店外的餐饮场所由新法规范。
为了贯彻「放管服」的改革理念,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法案重构餐饮及相关场所的准入制度,在确保建筑、消防和食物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法案进一步放宽、简化和完善相关场所的发牌制度。首先,在牌照种类方面,法案将现行法规下的餐厅、酒吧、饮料及饮食场所各自类别的牌照简化合并为单一牌照,即不论餐饮场所的名称、形式及规模,均由市政署发出统一的「餐饮场所"牌照。
此外,因应餐饮场所的规模不同,法案分别设立准照制度及登记制度。如果餐饮场所的实用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场所的装修工程依法无需获发工程准照,则适用登记制度,一旦获发登记证明便可对外经营;如餐饮场所的实用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或者场所的装修工程需申请工程准照,则适用传统的准照制度,但法案简化准照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减少参与程序的部门数目,并明确规定所有申请须透过统一电子平台进行,从而加快审批流程。
另一方面,按照现行规定,如餐饮场所位于世遗缓冲区,在进行装修及申请准照时需听取文化局的意见,新法简化有关做法,规定如场所位于缓冲区内但非紧邻文物或风貌街道,对场所的外部进行更改、保养及维修等装修工程时,无需事先咨询文化局意见,从而简化行政手续。为了减轻餐饮企业的营运成本,法案亦规定将餐饮场所纳入旅游税的豁免范围。
在简化餐饮场所开业牌照行政手续的同时,法案明确规定餐饮场所应遵守配套法规规定的技术条件,尤其是关于建筑、消防、卫生方面的条件,以确保场所在安全的状态下经营。此外,由于部份已获发牌照的餐饮场所未必能够符合新法的要求,为了使相关场所能够继续经营,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过渡性规定。
法案将于今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