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现正咨询修订「国安法」意见,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薛文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关于分裂国家罪的手段方式
有人担忧「分裂国家」定义模糊,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安法」原本规定以暴力及其他非法手段才构成分裂国家罪,政府在咨询档中却有意扩大惩治范围,使其「不局限于暴力或非法手段」,也就是说,将来就算不采取暴力或非法手段也可以构成此罪,因而会扩大惩治范围,以致批评政府几句就可能以言入罪。
本人认为,虽然现行「国安法」中分裂国家罪的手段为「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未考虑分裂国家的非暴力不法情况,但咨询档建议分裂国家的犯罪手段不应当限于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行为者,而是应当明确规定旨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具体行为,这样修订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以言入罪的问题。
首先,这一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0条保持一致立场,该法第20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无论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对分裂国家行为进行处罚,也与中国《国家安全法》与《刑法》的立场一致,体现国家法在反分裂上的一致性。
其次,立法上对分裂国家行为的界定不限于武力、暴力方式,这与国际上诸多国家反分裂国家犯罪或内乱犯罪的立场是一致的,也符合反对分裂的事实。对澳门本地立法有历史影响的《葡萄牙刑法典》第308条对于分裂国家罪的规定也不限于暴力形式。《法国刑法典》第411条之二则直接采取描述分裂国家的立法,并没有限制特别的行为类型。
再次,认为手段不限于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就意味著有关国家统一的言论就「因言获罪」,是对立法本义的曲解。在澳门刑法的实践中,任何犯罪都是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既首先有值得处罚的客观行为,再考察行为是否蓄意或过失等主观因素,手段的拓宽不意味仅发表有关言论就成立犯罪,至于批评政府就可能触及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更不符合本澳立法与司法的现实。分裂国家犯罪在修改后重在打击组织、教唆、参与分裂国家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主体主观上出于分裂国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典型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将分裂国家的主张或意图外化,并形成了对公众、社会的现实影响,产生了值得处罚的现实危害,如此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模式,何来以言入罪。
二、关于修订「国安法」与社会贪腐现象
有人认为,修订「国安法」会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亦会损害言论自由,以及导致特区贪腐情况更为严重。将来充满变数。
这种言论令人感到莫名其妙。这次修订「国安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更好地维护澳门地区的国家安全,可以说,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国家统一、政权稳定、国家秘密等方面都是本法修改的目标。而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这是在澳门特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实现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怎么会修订「国安法」会导致特区贪腐情况更为严重呢!应当指出,修改完善立法本身就是一种法治行为,而非单纯的政治决定,未来适用法律的行为是司法上的判断,受制于澳门特区的现行法规范和司法独立运作的制度现实。应当说,任何侵犯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具有政治性,但依据「国安法」处理案件的过程则是法治性质的。
澳门国安法的修改包含了实体上对犯罪认定的内容,也包括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程式内容,例如「情报通讯截取」「临时限制离境」「要求在澳可疑组织或个人提供活动资料」以及羁押措施等。这些修改一方面丰富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办案程式内容,有利于侦办案件,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程式措施的内容,防止无法可依情况下的程式恣意,有利于平衡办案效率与保障人权两方面价值的实现。
由此可见,可以肯定的是,制定出一部好的、符合社会实际的、接「地气」的「国安法」,必将会进一步提升澳门特区社会的法治水准,贪腐情况只会越来越少。
三、关于法律的适用与修订
有人认为,澳门「国安法」立法及施行十多年来,从未被使用过。国安法的立而不用,实在已发挥了法律的应有作用,没有修订的必要。
诚然,2009年澳门「国安法」实施以来本澳从未适用过该法判处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但这是否就意味著法律没有修改的必要呢?当然不是。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从立法的角度考察,一部法律要不要修订,要不要完善,这与该部法律有没有被用过没有直接的关系。事实上,法律的修订、完善完全与法律的制定一样,是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考量的,也就是说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考察有没有立法或修法的必要性。举例来说,在「国安法」制订前,澳门法院也没有受理过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案件,难道没有此类行为的发生,我们就不需要制订「国安法」吗?当然不是。因此,澳门特区制定「国安法」是为了落实「一国」,是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制定的法律。同样的道理,「国安法」是否需要修订,也必须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需要,就应当修订,而不是看这部法律有没有被适用过。
还应当指出,澳门「国安法」没有被适用,这是本澳长期以来奉行和坚持「一国两制」原则和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的背景下实现的。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是本澳全体居民的社情民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澳门社会中没有土壤,没有机会,更没有效果。本人认为,面对维护「一国两制」和国家安全的新局面,适时调整「国安法」的条款,避免法律漏洞,对本澳继续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取得良好效果是十分有意义的。「国安法」的刑事条款「备而不用」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条文本身更加适当、全面,因此修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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