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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今天將結案 控方:印刷或發布煽動刊物已有罪
香港新聞網 3小时前 18648

香港新聞網8月19日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被控一項串謀刊印複製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上周因黑雨及黎智英戴上可攜式心臟監測設備需時等原因,延至昨日(18日)開始進行結案陳詞。控方交代書面結案陳詞長達860頁,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時兩日。

圖為黎智英早前收押的場面。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控方指,案中各被告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有協議進行一連串行動,包括要求外國“制裁”內地和香港特區;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各被告持續進行相關行為,因此協議仍持續,屬串謀犯案。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後有新協議,亦無須證明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繼續行事,足以入罪。

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進入法庭後,正式開庭。昨日(18日)由控方代表首先開始結案陳詞,控方就五個方面陳詞,包括香港國安法生效產生的協議受挫失效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四)有關“請求”(request)“制裁”(sanction)的意思;煽動顛覆罪名要求證明“基本意圖”抑或“特定犯罪意圖”;有關3間被告公司的罪責,如何舉證誰是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以及關於檢控報章及人權議題,預計需時兩天,即今日(19日)完成。

受天氣影響,黎智英案件控辯雙方延期至8月18日開始進行結案陳詞。圖為大批傳媒關注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法院。(香港中通社記者 謝光磊 攝) 香港中通社圖片

只須證串謀行為持續至港國安法生效後

控方先圍繞串謀罪行陳詞,指無論串謀最終能否成事,只要眾人達成協議,刑事串謀罪行便告成立。控方引述辯方陳詞稱,契約法適用於串謀協議,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之前的協議因而受挫失效,須形成一份新的協議才屬違法。控方反駁指,契約法屬民事法概念,不適用於串謀協議,控方並指舉證重點在於“協議”,無須證明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形成新協議,只要行為持續即可定罪。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繼續履行有關協議,控方無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便可,如黎智英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即代表他繼續執行其原有的串謀協議,已構成犯罪,控方不需要證明黎智英重新與其他國家達成新的協議。

報紙頭版鼓動市民上街

控方指,串謀協議的形成最早可追訴至2019年4月,當時黎智英透過給予《蘋果日報》管理層指示,以《蘋果》作為煽動市民上街及爭取外國關注的平台。黎又曾傳訊息予李柱銘(民主黨創黨主席),稱現在是合適時機去游說美國。控方續指,2020年5月24日《蘋果》頭版發起的“一人一信救香港”亦可視為另一個串謀協議形成的時間點。

在書面陳詞中,控方指控黎智英對法庭說謊,指他原定在2020年7月訪美。黎承認曾要求“制裁”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官員。至於各種倡議,黎至今從未撤回。控方並指,有關串謀協議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持續存在,例如黎智英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在《華爾街日報》發表文章,以及接受《紐約時報》和自由亞洲電台(RFA)訪問,呼籲美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撤銷香港特殊地位及實施貿易與科技禁運等,都構成其干犯串謀罪的直接證據。

受天氣影響,黎智英案件控辯雙方延期至8月18日開始進行結案陳詞。圖為大批傳媒到場關注案件。(香港中通社記者 謝光磊 攝) 香港中通社圖片

控方:勾結無須證明有協議

控方就香港國安法第四節第二十九條中“勾結”詮釋等展開陳詞。

控方指出,辯方曾爭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未提及“勾結”二字,而控方認為香港國安法第三十條已對“勾結”作出定義。

該條列明:“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其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官李運騰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屬的副標題“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應適用於整個章節。

指“提出了請求 便完成了請求”

對於辯方曾聲稱,勾結罪中控方須證明勾結方之間有協議或秘密協議以危害國家安全,且相關請求須被傳達及接收。控方指出,勾結罪無須證明任何協議或秘密協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已明確列出“勾結”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含糊不清之處。

對於“請求”這一要素,辯方曾稱要求控方證明某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必須證明“請求”至少已傳達給對方且被接收。

控方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只是指“request a foreign country” ,不是“request to a foreign country”,條文只針對提出請求一方,與被請求一方無關,只要提出了請求,便完成了請求。控方還以黎智英不斷請求特朗普“制裁”內地和中國香港為例反問:難道需要傳召特朗普來港出庭作證其已收到請求?

在討論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和“制裁”的定義時,法官李運騰向控方提問,以行賄為例,是否必須知會受賄者,行賄才成立?

控方則認為不需要,並指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外國“制裁”無須發生在戰爭狀態下才成立,而黎的行為代表其繼續執行原有的串謀協議,已構成犯罪。

受天氣影響,黎智英案件控辯雙方延期至8月18日開始進行結案陳詞。圖為黎智英上午由囚車押送至法院時,反恐特勤隊荷槍實彈戒備。(香港中通社記者 謝光磊 攝) 香港中通社圖片

“印刷或發布煽動刊物已有罪”

控方昨日(18日)下午在結案陳詞時指,印刷或發布煽動刊物已經有罪,無須證明有煽動意圖,只須證明他知道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並意圖發布。

控方引述馬俊文、吳政亨等案例指,在香港國安法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不局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武力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同樣可持續帶來危害國家安全威脅,包括制裁或敵對活動等,並認為可以參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有關定義。

控方並指黎智英利用《蘋果日報》作平台實行其主張,涉案的161篇煽動文章中,有31篇尋求“制裁”,黎是《蘋果》東主,佔最大股份比例,曾是集團主席和非執董,他作供亦承認曾借款予集團,以支持其繼續營運。

監測心率 藥物治療 無表達不適

昨日(18日)上午開庭後,控方即交代,黎智英已根據醫療團隊的建議,進行藥物治療,自上周五(15日)休庭後,即日懲教署醫療團隊已按專科醫生建議,為黎智英準備佩戴心率監測設備及提供處方藥物。

由上周五(15日)至昨日(18日),黎智英對自己的心臟及整體健康狀況並無表達任何不適。法官杜麗冰亦指出,早前法庭收到醫生文件,確認被告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狀況,適合上庭聆訊,控辯雙方就此並無異議。法庭在上下午分別安排一節小休,若黎智英需要額外小休,隨時可以提出,法庭會盡量安排。

辯方律師對治療無投訴

黎智英案原定上周四(14日)開始結案陳詞,因黑雨延期一日。上周五(15日)開庭時,辯方以黎智英有心悸等健康情況為由,申請結案陳詞期間不出庭。

法官強調,結案陳詞是聆訊一部分,黎智英應該出庭,雖然收押所醫療團隊為黎進行多項檢測後未發現異常情況,但法庭同意黎在審訊期間戴上可攜式心臟監測設備上庭。

黎的代表律師曾稱,黎願意佩戴監測儀並接受藥物治療,又確認黎每天得到懲教署醫護的到訪和接受適切治療,對有關服務沒有任何投訴。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昨日(18日)開始結案陳詞。

案件審理期間,外部反華勢力多次假藉黎智英在獄中所受待遇,包括醫療服務等,肆意炒作、抹黑。香港特區政府已多次發聲明譴責並反駁相關謬論,強調黎智英真正的代表律師已表明黎在獄中獲適切治療及待遇,批評反華勢力的說法子虛烏有,造謠生事。

受天氣影響,黎智英案件控辯雙方延期至8月18日開始進行結案陳詞。圖為不少人等候入場旁聽。(香港中通社記者 謝光磊 攝) 香港中通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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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寫丨諸多動作與旁聽者溝通 涉藐視法庭

記者觀察到,黎智英昨日(18日)上庭時向旁聽席人士雙手合十、點頭,坐下後又以口形與親友隔空溝通、揮手和做OK手勢。

其間,有旁聽者向黎智英揮手。有大律師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被告沒權與旁聽者溝通,做出如揮手或其他手勢明顯屬藐視法庭。

昨日(18日)開庭前,法庭職員轉述法官指示說,無論法官是否在場,必須保持安靜,嚴禁以任何方式干擾審訊,不得就此案發表任何感受或意見,包括個人感受、祝福語及道別語。

合十點頭 以口形隔空交流

黎智英昨日(18日)身穿米白色風衣、淺卡其色長褲,佩戴黑粗方框眼鏡。記者在現場觀察到,他昨晨由懲教人員押解入庭後,先向律師席示意,再靠近被告欄玻璃窗與律師溝通,其後向旁聽席人士雙手合十、點頭,坐下後又以口形與親友隔空溝通,作出手勢。

有旁聽者向黎智英揮手。法庭職員阻止,強調之前已提醒禁止揮手。該旁聽者揚言:“連揮手也不行?是誰定的規矩?”法庭職員再次強調是法官命令。黎智英在法庭上,大部分時間雙手交叉放在胸前,多數時候低頭聽,偶爾閉上雙眼。

中國夢智庫主席、大律師丁煌表示,在法庭中,被告有權與辯護律師交流案情,但無權與旁聽者以任何方式溝通,而且法官在開庭之前已下達命令,必須保持安靜,嚴禁以任何方式干擾審訊,這時作出如揮手或其他手勢有藐視法庭之嫌,不合規矩。他強調,市民到法庭上聽審,是符合公眾知情權,但不可以有額外行為動作影響審訊,包括揮手。(來源:香港文匯報)

编辑:铭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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