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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文进一步明确 个人…
华侨报 08-20 23083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九日电】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十九日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九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参加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四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份)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两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十二个月的;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通知明确,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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