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多項與公共行政改革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及法律草案,涉及公共部門設置組織架構、行政會秘書處架構調整、市政署職能重整、法務局與印務局合併等多方面,旨在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提升行政運作效能。
其中,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介紹,為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進一步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提升政府運作效能,有需要對生效至今逾40年的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的第85/84/M號法令全面檢討。為此,依照公共行政改革領導小組訂定的方向和目標,並結合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作為日後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遵循的法定依據。
法規確立公共部門及實體設立和重組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職能明確原則、精簡高效原則、相互配合原則等。同時,明確行政公職局作為統籌部門,負責跟進、協調及評估特區政府按照法規開展的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並監察法規的執行情況,為此,法規賦予行政公職局相應職權,包括對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立、重組、合併或撤銷方案發表意見、實地考察部門等,而各部門依法負有合作義務,應積極配合行政公職局的工作。
另外,法規亦對政府部門的設立、內部架構、人員配置等方面訂定一系列的規範準則。
在設立方面,法規明確規定只有在出現新職能,且難以透過調整現有部門的組織架構履行有關職能時,方可設立新的部門,對新設部門作出明確限制。
在內部架構方面,法規訂定部門廳、處級附屬單位的設立原則,包括應以合理分工與流程管理為原則,把性質相同、相近或流程上密切相關的職能及工作集中在同一附屬單位執行;廳級單位負責履行所屬部門的政策性目標和核心職能,且只有在必要時,方可下設處級單位。如履行的職能是為所屬部門提供輔助性工作,尤其是涉及行政事務、人事財政、資訊、法律、公共關係等業務時,有關附屬單位只可設置為處級。
法規對部門的領導官職及內部附屬單位的數量設定上限標準,除有特別理由且獲行政長官批准外,因應部門職能且按照人數規模須遵守相應上限標準:
一、人員規模200人以下,上限為兩個領導官職、兩個廳級及四個處級附屬單位;
二、人員規模200人至1,000人,上限為三個領導官職、六個廳級及12個處級附屬單位;
三、人員規模1,000人以上,上限為四個領導官職、八個廳級及16個處級附屬單位。
法規亦進一步完善項目組、自治基金及諮詢組織的基本規範,明確有關實體不下設附屬單位,亦不設自身人員編制。
最後,法規明確規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按照行政公職局編制的工作日程檢視自身的組織法規,並按情況提出倘有修訂建議,以使各部門的組織結構符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被問及多少部門需調整時,梁穎妍回應,法規生效後將逐個審視部門,重點定位職能,調整過時職能、明確新職能負責部門,再據此檢視合理架構,目標三年內完成所有部門檢視。她還表示,上述人員規模上限標準是依現有部門數據推演,目前絕大部分部門人員規模在1000人或以下,其中超6成為200至1000人,約4成規模較小。
行政會秘書處簡化架構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為配合《二○二五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出的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簡化政府組織架構的施政方向,特區政府有序開展部門職能架構重整工作,並制定了本行政法規。
法規簡化行政會秘書處的架構,新的秘書處僅保留秘書長及顧問的職位,原有的附屬單位則予以撤銷,改為由政府總部事務局向秘書處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及運作所需的人員。原行政會秘書處的人員將轉入政府總部事務局,並維持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另一方面,行政法規取消了可以兼任方式擔任行政會秘書處顧問的規定。與此同時,考慮到行政會討論的議題的多樣性及專業性,法規亦規定行政長官可以指定行政長官辦公室或司長辦公室的顧問向秘書處提供協助,並列席相關議題的行政會會議,以提供專業的技術意見及支援。法規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編輯:銘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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