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明爱医院及罗湖港铁站发生爆炸案,警方调查后拘捕8名涉案男女,他们另涉密谋同年3月在将军澳尚德停车场外放置重约20公斤、外观伪装成墓碑的炸弹。经过160日审讯后,陪审团裁定案中3名男主谋“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成。法官陈仲衡(27日)于高等法院判处首被告何卓为监禁18年,被告李嘉滨及张家俊监禁16年8个月。
▲被告何卓为。
▲2020年2月2日罗湖站发现怀疑爆炸品后,警方到场于月台检查。资料图片
另外,首被告何卓为2019年刑毁罪成,当时获判缓刑,因他于缓刑期间犯下本案,违反缓刑令及须额外服刑6日。
官斥3名被告行为如同“向社会宣战”
陈官今判刑时,指“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最高刑期为监禁20年,本案案情严重,3名被告行为如同“向社会宣战”,3人长时间犯案,先后犯下明爱医院爆炸案及罗湖站爆炸案,再计划在将军澳尚德停车场放置装有20公斤“闪粉”的炸弹,其犯罪行为可谓“食髓知味、变本加厉”。
陈官认为本案在同类罪行中属最严重者,对公众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构成巨大危险,判刑须反映公众对此类罪行的厌恶。其中何卓为在案中是领导者角色,心理报告显示他毫无悔意及重犯机会高,故以监禁18年作为量刑起点,并无任何减刑理由;李嘉滨及张家俊在案中为核心角色,故以监禁17年为量刑起点,鉴于两人初犯,陈官酌情减刑4个月,判2人监禁16年8个月。
3名男被告为41岁何卓为、31岁装修工李嘉滨、及35岁程序工程师张家俊。3人原被控一项《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3人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陪审团早前裁定3人“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脱,但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成;李另涉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亦罪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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