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立法会大会昨一般性讨论及表决通过《私营医疗机构业务法》法案。社会文化司司长柯岚表示,期望透过多方面的措施,推动及便利业界发展,吸引更多以医疗、保健和养生为目的之旅客来澳,促进本澳大健康产业与私营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对私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及规范,从而提升本澳整体医疗质量与水平,推动医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多元化、更优质的医疗体验。
柯岚昨列席立法会引介法案时表示,法案共有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条文,涵盖六方面的制度建设:
一、制度设计方面:(三点)
增设私营医疗机构的类别,维持现时的医院及诊所类别,并新增日间医院类别,将部份原须于医院进行的非住院专科医疗服务释放至日间医院进行。
优化牌照制度,对医院、日间医院及综合诊所(即有两名或以上医疗人员的诊所)将采用准照制度,而个人诊所可以选用登记制度。
增设一站式发牌程序,优化申请流程,并透过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申请和审批,从而提升行政效率。
二、开设要求方面:(三点)
增设担保金制度,要求医院和日间医院申请时需缴纳担保金,以便在未能履行相应责任时,可发挥担保金的赔付作用,同时亦可确保准照持有人的资质及实力。
明确场所、设施及设备要求,规范私营医疗机构的选址,并透过技术指引订定场所面积及病床数目等申请要件。
规范医院功能区设置及运作要求,医院必须设置急诊部、深切治疗部等功能区,并须以持续不间断的方式运作。
三、机构运作方面:(五点)
完善担任技术指导的要求,并订定担任资格,确保医疗机构的妥善管理与运作。
规范私营医疗机构可施行的医疗程序,将以清单方式列出,并须严格遵守人员配置、作业流程等要求,确保服务的质量及安全。
要求私营医疗机构展示价目表,通过透明化的收费措施,提升就诊者的信心,同时减少医疗收费争议。
优化医疗服务广告制度,放宽广告内容限制,增设豁免预先许可的制度,并禁止「非医疗机构」及「非医疗人员」作医疗服务广告。
订定运作规范,规范私营医疗机构的实务运作,尤其包括提供药物、离院及签发证明等措施,以提升服务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四、医疗服务规范方面:(一点)
订定开展远程医疗、外展医疗及先进疗法的要求及规范,以配合新兴医疗服务的发展,并确保相关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五、处罚制度方面:(两点)
优化处罚制度,订定违令罪及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公开处罚和罚款,并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如非法经营业务、违反医疗服务广告要求及未经批准的变更等。
增加违法调查措施,引入保全措施和劝诫等机制,并按违法情节的严重性,采取相应措施。
六、过渡安排方面:(三点)
现有综合诊所及医务所,可于法律生效起一年内,提出取得新的综合诊所准照或新的个人诊所登记,并可维持原有的条件过渡。
对于实际营运多于五年的医院,于法律生效起两年内,透过设置二十四小时门诊替代急诊部及深切治疗部,并在同时符合病床数目、场所面积、担保金等要求后,可在原址维持以医院准照运作。
对于实际营运不多于五年的医院,于法律生效起两年内,需要完全符合新制度下开设医院的要求方可继续以医院牌照营运,包括:急诊部、深切治疗部、选址、场所面积、病床数目及担保金等,又或可以选择转为日间医院或诊所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