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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管理机构提修法守护…
华侨报 01-29 13102

 【中央社记者赖于榛台北二十八日电】过往不少儿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后揭发案件,却因逾刑事追诉期间,无法问责加害人。考量性侵害犯罪的隐密性、被害人案发时身心尚未成熟等,「行政院」会明天拟通过刑法第八十条修正草案等,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满二十岁以前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追诉权时效期间。

 依现行法规,二00六年以前所发生的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等性犯罪,追诉期为二十年,引发关注。近年来「监察院」、「立法委员」与民团接连呼吁废除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诉期,直至成年起算,并为此声请「释宪」。

 「行政院」会明天拟通过法务部门拟具的刑法第八十条修正草案,以及配合拟具「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八条之二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满二十岁以前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追诉权时效期间。

 据了解,法务部门认为,追诉权时效制度目的除考量法秩序的安定性外,同时也在督促执法机关善尽诉追义务,但是性侵害犯罪本质具有隐密性。

 法务部门在立法说明指出,被害人案发时如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创伤、因未能充份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权利,或因与加害人间权力不对等,使其未能及时寻求社会资源的救助,等到被害人欲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因追诉权时效届满而无从透过刑事司法实现正义,因此修法参考奥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对性侵害犯罪于被害人年满一定年龄前不计入追诉权时效的立法,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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