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三月二十三日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香港特区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二0二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修订细则」),于三月二十三日刊宪公布,并于同日生效。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区现行法律准予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该条规定的措施。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亦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为采取该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首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二0二0年七月七日生效。
香港特区在过去多年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执行实施细则中,汲取了实践和执行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及相关法庭案例,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制定修订细则,完善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以及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安排,以进一步强化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修订细则对实施细则作出了完善及修订,特区政府已向特区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及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提出,于三月二十四日举行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由特区政府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员介绍修订内容。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制定修订细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条文,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修订细则只是对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案件时的权力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作出完善。修订细则所作规定严谨,具体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相关执法机构可行使的权力;修订细则的多项措施设有由司法机关把关的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各项措施时,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同时按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要求,充份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细则中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订立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清楚界定各项罪行元素,并就犯罪意图、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修订细则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