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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的焦點之一是引入“扣分制”。法案建議“扣分制”設12分,不服從指揮及監察交通執法人員的命令,或不遵守補充法規特別規定的禁止標誌將被扣分,如扣完分值則停牌半年,至停牌期滿後可重獲賦予12分。另外,當駕駛員被扣減至少5分後,可自費參加考核,通過便可獲加3分,但以每兩年一次為限。
法案訂明“扣分制”適用於所有持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或證明駕駛資格的其他文件的駕駛員(包括非本澳居民),每名駕駛員在交通事務局的個人檔案內均獲賦予12分初始分值,當駕駛員因違規被扣減至指定的分值時,將引致在法定期問內禁止駕駛的法律後果。
扣分方面,駕駛者沒有服從具職權指揮及監察交通且已適當表明身份的執法人員的命令、不遵守補充法規特別規定的禁止標誌,均會被扣減1分,並會罰600元。而“扣分制”的計算分值及科禁止駕駛的處罰屬交通事務局局長的職權。
兩年內扣至少於五分可自費考核加三分
法案建議,倘駕駛員被扣減至1分或多於1分但少於7分,禁止駕3個月;如被扣減至零分,禁止駕駛6個月,待其於禁止駕駛期間屆滿後重新獲賦予12分。另外,當駕駛員的個人檔案被扣減至少5分分值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及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可獲增加三分,但以每兩年一次為限;如未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則視為不具備駕駛資格。
此外,法案的理由陳述提到,由於現行與道路交通相關的法規有相當部分的內容除了建議由法案及其補充法規進行規範外,亦會將若干事宜(例如:車輛的規格、檢驗、註冊及駕駛教學)交由專有法規規範,而對於現時由補充法規規範的違法行為處罰制度內容,將會整合到法案或專有法規規範,以配合第13/2009 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編輯:銘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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