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七月七日电】香港特区政府七日公布,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的建议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当局建议扩阔强奸罪的范围,并新订三项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等。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当局拟订一系列法例修订建议,主要涵盖五个范畴。
一是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邓炳强指政府建议新订三项性罪行,包括两项性侵犯罪,即「涉及触摸」和「不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以及一项「导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罪,令个人得免进行己所不欲的性行为。
二是涉及儿童的性罪行。邓炳强指,香港应划一能作出「同意」年龄为十六岁,即任何人如果与十六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行为,可被检控。
为及早防范儿童遭性侵犯,当局特意建议制定两项属预备或辅助性质的罪行,分别是「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和「安排或利便干犯儿童性罪行」罪,让执法部门可以在儿童未实际受到伤害之前及早行动。
三是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方面,对于缺损程度严重至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缺损人士,他们无行为能力对性行为给予「同意」,在保护原则下,当局认为与他们进行性行为应绝对被禁止。因此,与他们进行任何性行为均属违法。
四是杂项性罪行。政府提出共七项建议,包括扩阔乱伦罪;新订一系列杂项性罪行,以及三类与意图犯性罪行而作出的行为有关的罪行,以贯彻保护原则、无分性别、尊重性自主权和避免基于性倾向而作出区别的原则。
至于加强对性罪行受害人的保护,邓炳强指,会提出一系列修订建议,使现时适用于部份性罪行受害人的保护安排,延伸、扩大至包括所有修订后或新订立的性罪行的受害人。
(又讯)在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多名议员都表示支持完善相关法例。有议员关注修订有否针对涉及「性交转运」等诱骗行为。邓炳强指出,以往涉及「性交转运」案件在证明上比较困难,建议包括为「同意」制定法定定义,若误解性行为本质或目的,受害人会被视为不同意该性行为。即使是境外发生性行为,但诱骗时是在港发生,当局都可以跟进。
邓炳强亦回应议员对大学迎新营的关注,他表示,建议包括新订「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未经同意下作出涉及性的行为,包括向受害人泼洒液体等,若有人特地淋湿女生,令对方尴尬或露出体型,亦会受规管。
在建议扩阔「乱伦」罪范围方面,邓炳强说,建议改为与法例上规定不可结婚的人士发生性行为就属「乱伦」,包括伯父、领养父母、继父母等;若是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更会干犯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