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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宣告拆除無線電監察站裝置的決議無效
澳門頭條 58分钟前 479


郵電局為某大廈37個獨立單位的業主,占分層建築物總價值的10.065%,2021年9月7日舉行的該大廈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通過了八項議程,其中第5項決議為授權涉案大廈管理機關於任期內代表該大廈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揀選具備能力而不妨礙各業主權益之機構,妥善規劃利用該大廈共同部分的使用,並簽訂使用協議;第8項決議為拆除在涉案大廈天台共同部分裝設之頻譜收發裝置,並要求與該裝置相關之住宅單位還原。郵電局雖對上述兩項議程投了反對票,但亦無礙其獲得通過。郵電局遂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上述決議非有效,並產生所有法律後果。初級法院審理案件後裁定郵電局提起的訴訟理由不成立。郵電局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在2025年5月確認了被上訴判決。郵電局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關於第5項決議,郵電局認為此項協議變相變更了分層建築物所有權設立憑證,賦予管理機關自由設立某個小業主,甚至第三人對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專屬使用權,損害了其他小業主,尤其是郵電局的利益,使得各小業主將不可避免地無法充分享益大廈的共同部分,違反了《民法典》第1302條及第1324條的規定。另外,有關決議因未經修改分層建築物所有權設立憑證所要求的業主人數批准,違反《民法典》第1321條第1款及第14/2017號法律第30條第2款至第7款的規定,根據該法律第34條第1款(三)項規定,應為無效。合議庭認為,該決議並不存在郵電局所提出的非有效情形,因為它既不是一項對設立憑證的變更,亦未顯露出有任何實質且具體的違背小業主或郵電局利益的行為。經驗表明,若放任共同空間的潛力而不加以開發利用,長遠而言甚至可能對全體小業主造成重大損害,不僅僅是因不使用可能會加速設施的損壞。雖然不能排除管理機關將來濫用其獲賦予權力的可能性,但法院不應基於執行決議可能引發上述後果的單純猜測而宣告決議無效,因此,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第8項決議,合議庭指出,無線電監察站的安裝源於澳門總督1992年及1993年的相關批示。郵電局與Schmidt &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 公司訂立了行政合同,土地工務運輸司於1993年7月發出了安裝工程的准照。無線電監察站是郵電局履行其監察和消除無線電干擾,以使澳門居民能享用正常的電台、電視及互聯網服務而不受干擾的公共職能的基本設備,放置於涉案大廈天台的天線和電纜對該監察站接收無線電通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不應認為郵電局仿佛一名私人那樣脫離其職責及權限,以自擔風險的方式作出了眾被上訴人認為屬於私人管理範疇,從而可在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自治權之內予以討論及議決的行為。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宣告就第8項議程的決議無效,第5項議程的決議則維持有效。

參閱終審法院第126/2025號及第126/2025-I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編輯: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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