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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新法清晰划定适用…
华侨报 09-10 4191

 【中新社北京九月九日电】(中新社记者刘军 杜雅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公布以来,不断有境外舆论妄称该法「长臂管辖」,甚至声称第六十三条「跨境镇压」。对此,多位学者近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为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清晰划定域外适用边界,境外指责经不起法理检验。

 该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汪习根表示,准确理解法条,须厘清法律域外适用与「长臂管辖」的基本界限。域外适用非中国法律特有,许多国家在国家安全、反恐、反间谍和刑事犯罪等领域,都对特定境外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他列举了英、德等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条文,并指判断域外适用规则是否合理,不能因立法国家不同而采用不同尺度。仅因该法适用于境外就将其归为「长臂管辖」,实为恶意混淆正常的域外适用与不当的域外扩张。

 西南民族大学教授田钒平同样指出,仅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条文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表述,便称其「长臂管辖」,既割裂了第六十三条与整部法律的体系联系,也混淆了保护性管辖与不当域外扩张。他提到,有关指责存在不当推导,例如将有关禁止性规范解释为,境外主体普遍负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义务;还如将有关责任衔接规定解释为,可以自动实施的域外制裁。

 田钒平说,第六十三条以「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适用条件,以「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限定行为类型,并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将具体责任衔接至有关法律,清晰划定了条文的适用边界,与保护性管辖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具有内在一致性。

 「随著网络传播加速及跨境资金流动、组织活动日益频繁,涉民族领域违法行为更容易突破地理边界。」他认为,如果法律只处理发生在境内的最后环节,其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就会留下缺口。第六十三条补足了法律责任体系的境外适用环节,是整部法律得以落实的重要基础。

 「一些境外声音甚至声称,一般性的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都可能受到追究。」汪习根说,这种解释忽视了条文中极为重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限定。他还指,任何国家都没有理由要求,中国在面对直接危害自身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等境外违法行为时主动放弃法律手段。

 田钒平说,一些国家只许自己依法设防、不许中国依法维权。这些论调是双重标准,经不起法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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