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九月十一日电】(记者张明臻)已解散的反中乱港组织「支联会」及其成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十一日在香港宣判。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判决,「支联会」被判罚一百一十万港元,须三个月内缴清;被告李卓人判囚七年,被告何俊仁判囚五年两个月,被告邹幸彤判囚七年三个月。
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当日见记者时表示,法官在判刑时指出,本案案情属严重情节类别。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三条,颠覆国家政权罪设有两级罚则,若属情节严重,可被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从三人被判的刑期可见,他们的罪责极其严重。邹幸彤毫无悔意、冥顽不灵,刑期最高属意料中事。
李桂华提到,警方自调查该案以来,不断受到外部势力的恶意攻击。他强调,本案审讯与香港其他一般刑事审讯一样,均是在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情况下进行。
他指出,许多抹黑或攻击香港的外部势力,本身亦拥有保护自身国家安全的法律,有些甚至更为严苛。希望外部势力能够尊重香港所秉持的法治精神,停止作出无理攻击。看到法庭今日作出的判决,蠢蠢欲动的人士应当引以为戒,切勿试探警方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
本案四名被告依次为「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控罪指,被告于二0二0年七月一日至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