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由於現行《經濟房屋法》及第17/2023號法律《夾心房屋法律制度》均沒有對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獨立單位的移轉作出規定。為制定上述樓宇的獨立單位的移轉方式,並重申獨立單位僅可移轉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所有權,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
為簡化和加快上述程序,以及落實“階梯房屋”政策,法案建議在國有私產土地上建造的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獨立單位的所有權,可直接從特區取得,而非按現行法律制度透過房屋局取得。
编辑:铭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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