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教育厅原厅长邹联克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邹联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邹联克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4年,被告人邹联克利用担任贵州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处长、副厅长级督学、党组成员、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房地产项目学区调整、医疗设备及药品销售、教材使用及区域划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8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联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邹联克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官方简历显示,邹联克,男,布依族,1966年6月出生,湖南隆回人,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教育学博士。
他长期在贵州教育系统工作,历任贵州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贵州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督学(副厅长级),贵州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
2017年,他任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党委书记,2018年任贵州省教育厅厅长。
2024年9月29日消息,邹联克被查;今年7月24日消息,邹联克被“双开”。
经查,邹联克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邹联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邹联克主动投案,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及涉嫌犯罪事实,全额退缴违纪违法及涉嫌犯罪所得,认错悔罪态度好,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邹联克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共贵州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編輯: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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