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王恩博)中国国家发改委二十二日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新办法自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届时二零一七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二零一七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中国对外投资取得长足发展,流量从二零一七年一千五百八十三亿美元增至二零二五年二千一百三十六亿美元,存量从一点八万亿美元增至三点四万亿美元。
二零一七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主要面向中国境内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的对外投资。近年来,对外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样。
鉴于《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界定了对外投资的内涵和外延,新办法相应重申了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同时,新办法与现行制度作了衔接,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
近年来,少数国家(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者处分股权、资产等,损害了中方权益。针对此类问题,新办法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覆盖了上述情形。投资者将上述情况告知管理部门,有助于合力保护对外投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