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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吊销驾照修正条例 …
华侨报 07-29 8327

 【香港中通社七月廿八日电】台湾当局立法机构廿八日三读通过修正「道交条例」部份条文,新增毒驾或拒绝毒测者一律吊销驾照,且不论车辆属何人所有都将没收,毒驾拒测者首次开罚新台币廿七万元、第二次开罚四十五万元;毒驾致人重伤或死亡者,终身不得再考照。

 近年毒驾造成数次重大社会案件,台湾社会呼吁修正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台湾立法机构廿八日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中,将毒驾处罚从现行扣押驾照一年至两年,修正为吊销驾驶执照,并同步提高毒驾罚款,首次毒驾摩托车罚款最高新台币十二万元、汽车十五万元;二次毒驾罚款将以前次罚款金额再加罚九万元;三次以上则每次再增加九万元,罚款无上限,均应当场移置车辆,吊销其驾驶执照。

 毒驾拒测罚款也同步拉高:首次拒测开罚廿七万元、第二次四十五万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额加罚十八万元,累加无上限,借此提高累犯成本。且毒驾或拒检者皆罚没车辆,即使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非同一人也适用。

 为强化同车乘客劝阻毒驾的社会责任,三读通过条文增定,毒驾者车上若有年满十八岁的同车乘客,将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读条文中也增定,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或其相似管制药品者,经警察机关确认后,吊销其驾驶执照。

 此外,三读条文也建立吸毒者预防性扣押、吊销驾驶执照规定。吸食毒品遭吊销驾驶执照者,两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欲重新考领驾驶执照时,应依规定接受毒驾防制教育、观察勒戒、强制戒治、毒品戒瘾治疗或毒品危害讲习,完成后也应于一年内无再有施用毒品纪录,才发给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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