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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法》法案细则性…
华侨报 08-14 11430

 【专访】在立法会讨论了约五个月的《海域使用法》法案,昨获立法会大会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法案将于今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特区政府于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法会有关法案,为让议员有更多时间准备,约一个月后,法案于四月二十八日在大会讨论及获一般性表决通过,并交由第三常设委员会进分析及审议。

 《海域使用法》法案是第七/二0一八号法律《海域管理纲要法》的关键配套立法,旨在确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海域的批准制度。法案明确以海岸线为界,区分陆域与海域所适用的管理制度,陆域适用《土地法》等土地管理制度,而海域则适用本法确立的制度。为促进海域资源的有效利用,法案规定特区政府可透过专用批给或临时使用许可两种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的海域兴建设施。专用批给适用于建设需长期营运的基础设施,有效期为二至十五年;临时使用许可则适用于短期的用海项目,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鉴于专用批给与临时使用许可两种制度下所兴建设施的作用或重要性有所不同,法案亦明确其后续处理原则:专用批给项目一般有长期使用价值,相关设施于批给期满后无偿归属特区所有;而临时使用许可项目属短期用途,许可有效期满后须拆除设施并恢复海域原状。

 此外,法案规定私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向海事及水务局提交申请,并应附具拟使用海域的具体资料及利用计划。为确保有关利用海域的计划符合环保要求,法案亦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听取环境保护局的意见。

 为确保依照《海事活动规章》实施的现有私人用海项目得以平稳过渡,法案规定,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仍有效的海域使用批准,将由海事及水务局依职权转换为临时使用准照,有效期至二0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如相关用海项目可适用专用批给制度,则准照持有人可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将临时使用准照转换为专用批给。

 议员高岸声关注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私人实体须按年缴纳海域使用金订定标准。昨日列席立法会大会的运输工务司司长谭伟文表示,相关金额仍在拟定,政府将充份考量社会现况、邻近地区个案及业界意见,用海的性质和面积亦会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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