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繼續細則性討論電信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稱,委員會已經完成法案全部條文的內部審議工作,後續會整理審議過程中委員提出的各項疑問,編製問題清單,會將問題清單交予政府,邀請政府代表到小組會說明。
法案提出電信服務使用者具有12項權利,涉及服務質素、投訴處理程序、通訊保密和帳單等。梁孫旭稱,委員會希望政府設立機制把關合同清晰度,避免出現合同內容不清晰或損害消費者權利的情況。委員會並關注如何落實要求電信公司訂定適當機制處理投訴。
梁孫旭表示,為維護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法案建議電信公司之間的經營關係須建基於平等及不歧視原則,明令禁止反競爭行為,具體包括以低於成本價或取得價格出售,作為將一競爭者或若干競爭者排擠出市場的策略;限制電信公司自由選擇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電信公司或外地電信經營者,或限制使用者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透過交叉補貼等任何形式的行為破壞競爭或阻礙使用者自由選擇,尤其是以不正當手段吸引使用者的行為;要求其他電信公司或使用者必須訂購特定電信服務或產品方可取得其他電信服務;透過訂定向其他電信公司提供的服務價格或質素,以損害該等公司以具競爭力的形式向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的水平。
法案建議引入顯著市場力量概念,如電信公司單獨或共同利用經濟實力地位,使其不受競爭者限制和使用者約束,郵電局可宣告為具顯著市場力量,相關公司需遵守一系列義務,包括提交特定市場內不同服務的賬目資料、服務價格需經政府審批等,委員會關注整體執行情況,包括如何跟據價格成本等因素客觀評價電信公司。
此外,法案為現有的電信經營者設立90日過渡期,若選擇繼續經營,須在此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符合本法律的規定。同時,法案就現行有效的牌照、許可、批給合同、特許合同作出相應銜接安排,保障電信市場平穩過渡。
編輯:銘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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