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十一月五日电】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五日宣判,黄之锋因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囚十年。
反中乱港分子黄之锋此前因一宗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于二0二四年十一月被判囚四年八个月。二0二五年六月,黄之锋在狱中被捕,被落案起诉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二0二六年九月,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黄之锋当庭认罪。
案情显示,被告黄之锋二0一六年与罗冠聪成立前「港独」组织「香港众志」,串谋通过所谓「国际游说」达成一定政治目的。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黄之锋等人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及人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封锁,以及采取其他敌对行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黄之锋仍通过海外媒体及社交平台,继续支持相关外国或境外机构实施上述行动。
此案主审法官、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谭耀豪指出,案发时,香港社会动荡、法治面临极高风险。在此关键时刻,被告人及与其有联系的人士继续一同串谋,所实施的制裁及敌对措施严重影响及危害国家安全,法庭认为本案属「罪行重大」范畴。
谭耀豪强调,被告人不因他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活动或政治理念而受到惩处,定罪纯粹基于其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持续与其他人串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不法行为。尽管如此,在量刑时,法庭可将被告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及活动作为其犯案背景的一部份来考虑,以评估罪行的严重程度。
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当日会见媒体时表示,黄之锋犯案累累;欢迎法庭对其作出重判,显示法庭确定相关罪行重大。
【香港中通社十一月五日电】黄之锋早前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十一月五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囚十年。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会依法充公黄之锋的罪行相关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