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四月二十七日电】近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选取北京、河北、江苏、浙江、河南、四川、广东等七省(市)开展由登记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试点工作。
据「市说新语」公众号二十七日消息,针对经营异常且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在原来可以由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基础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专门新增了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对接人民法院,深入开展调研,确定本地区试点的时间表、路线图、保障措施等。二是完善清算制度规范。建立企业筛查机制以明确适用范围,理顺行政与司法衔接的各环节及材料要求,并支持清算组履职,鼓励设立专窗高效办理档案查询、注销登记等事项。三是强化业务数据共享。推动打通与人民法院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为强制清算和破产企业注销提供「全程网办」服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总结梳理,发掘总结并宣传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将试点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有效破解「僵尸企业」退出难题,推动经营主体「新陈代谢」良性循环。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那些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必须依赖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输血」才能维持生存的企业,它们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却难以通过市场机制顺利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