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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商业空间分配法案拟明年三月起生效
新华澳报 4小时前 2206

  【本报讯】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昨日完成《社会房屋楼宇内商业空间的分配法律制度》法案的细则性审议并签署意见书。委员会表示,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全体会议进行细则性讨论及表决,如获通过,将自明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现行规范社会房屋楼宇内商业空间分配制度的第28/92/M号法令实施超过三十年,已经难以适应现时经济社会的变化。法案旨在透过制度性改革,优化公共房屋楼宇内商业舖位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扶持中小微企业及完善社区服务的多重社会功能,切实改善商户营商状况,提升社区商业活力。委员会认同法案的政策方向,同时也关注具体制度的完善以及在操作层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多处改善建议。
  法案规定,房屋局应透过公开竞投的方式以价高者得为原则选择租户,但同时也规定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况下,可透过非竞投方式分配有关舖位。法案最初文本规定,如有强烈迹象显示投标人之间存在合谋,房屋局有权不作出判给,但没有规定其他处罚。由于投标人合谋投标在性质上属于限制竞争行为,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委员会认为如出现上述情形,应对违规者科处其他处罚。提案人接纳有关提议,在法案修改文本中明确规定,如具强烈迹象显示投标人作出限制竞争行为,房屋局局长除了可以不作判给外,还可充公投标人在竞投程序中支付的临时担保金,如在判给后发现及证实有关行为,可撤销之前作出的判给及解除合同。
  法案最初文本规定,如舖位用户违反法律或合同所定义务,房屋局可决定解除合同,但并未就解除合同而衍生的其他情形作规范,为了减少法律实施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后果。为此,法案的修改文本规定,在合同被解除后,承租人无权获得赔偿,亦无权获退还所支付的租金,且丧失已提供的确定担保金,以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舖位的分配。
  此外,法案规定承租人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向房屋局退还舖位,否则会被勒迁,而法案最初文本规定一旦被勒迁,承租人在三年内不得再参与舖位的公开竞投。委员会认为,承租人不主动迁出舖位,构成严重违反义务的行为,且勒迁需要耗费大量行政资源,应加重有关后果才能发挥惩戒作用。为此,法案的修改文本规定,自有关当局作出勒迁决定之日起,承租人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舖位的分配,即除了不能参与公开竞投外,也不得透过非公开竞投的方式获分配商业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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