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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联提七建议完善社团法修订
新华澳报 09-27 4994

  【本报讯】特区政府现正就制定《社团法律制度》展开公众咨询,民众建澳联盟表示,是次修法能填补现有法律漏洞,为社团长远稳健运作建立更为完备的法治基础。故此,在咨询期内该会广泛收集社会及网络内各成员的意见与建议,相关意见经归纳、分析、整理后,对有关法案提出七点建议。
  一、该会认同咨询文本提出由身份证明局作为本澳社团设立与运作的统一监管主体,相关方向有助提升社团行政审批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跨部门行政耗损。建议未来对于涉及重大社团事务,可设立常态化通报机制,实现监管资讯互通的高效治理模式。同时,由于本澳现时不少基层社团属义务性,缺乏专职人员,建议当局配套推出统一的申办指引、范本化档、线上申报系统及查询平台,降低基层社团的行政负担。
  二、文本建议赋予身份证明局职权,在法定情况下可作出社团消灭决定,当中包括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社团。该会认同,社团是支撑本澳基层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固「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关键力量。建议在完善监管机制、守牢国安底线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社团运作秩序,保障绝大部分合法合规、服务社会的社团稳定有序开展工作。
  三、现行法律对「非本地人社团」的界定,是以社团机关据位人或社员半数及以上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作为判断标准。建议研究补充配套监管机制,针对社团最高决策职位的任职资格、权限运用、重大事项决策流程等方面设置相应规范,堵塞监管漏洞,防范境外势力借由掌握社团核心职位干预社团事务,筑牢国家安全防线,保障本澳社团在法治框架下健康有序运作。
  四、对于「总会」或同义字命名的社团,设立须取得至少三个本澳已登记、且宗旨及业务性质相近的社团同意加入,方可注册成立。该会认为文本中仅以「三个属会数量」作为单一判断标准,未能全面契合澳门社团的实际运作情况。建议未来立法可在既有属会数量基础上,适度纳入社团规模、会员人数、组织架构完整性、长期服务实绩等综合指标作为配套审查条件,让总会的设立门槛更加客观、合理、贴合本澳实况。
  五、文本中提出细化社团章程法定载明事项的修法建议。该会建议优化会员大会召集方式的相关规范,包括在法定召集形式基础上,增设多元合法的公示召集管道,允许社团透过会址大堂张贴公告、会员可公开查阅的官方资讯平台、本澳合法出版报刊公示等方式发布召集通知。
  六、随著数码化发展,视像会议已成为普遍的沟通与议事模式。该会建议,在《社团法律制度》中明确容许社团以视像形式召开会议,惟须建立相应配套规则,充分保障社员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的法定权利,借此提升社团运作透明度,方便社员参与事务及监督社团营运。
  七、该会认同对「休眠社团」设立补正机制,惟本澳为数不少的中小型社团资源有限,并无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会务。故此,除设定法定补正时限、后续处置程式以外,建议当局亦应在补正流程当中配套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援,在落实监管规范的同时,避免部分有心服务社会但条件有限的基层社团,因行政技术问题而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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